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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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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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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5: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指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要求,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应用指南相关定义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即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以及其他相关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协商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可行性,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能在约定的时限内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的资料和信息;
(二)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的查验是否受到限制;
(三)公允价值是否可以持续取得;
(四)是否存在对形成合理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当投资性房地产位于中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时,还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的政策环境、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及评估对象在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核算和披露要求,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妥当分类。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各方为遵循相关会计核算、审计披露和评估准则的具体要求而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分析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等。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下的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所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投资性房地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并要求委托方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