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为深入贯彻《屮共深圳市委深圳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决定》(深发 [2011]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落实“卜二五”期间城市更新备项工作目标,加快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 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曲发展,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 加快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
(一、)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己签 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川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 LIZ前,用地手续不完 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白行理清处置土地范I韦I内的 经济关系,H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继受单位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 偿费用。
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市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具余20%纳入政府十•地储备。 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屮,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 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
前述储备十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日等。
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 面积按照改造示的功能和土地使川权使川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110%计收地价,其屮的 10%用作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二)对于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白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 造项日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确定的70个I口城I口村改造项根据城市更新 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川地,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缴交地价 后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经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二、 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
(三)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其配套设施限定自用。其屮,配套商业设施的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其他配套设施的 地价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I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计收。配套设施如按规定经批准 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当按照市场评佔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城市 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项日首期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Z LI起两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项目二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ZU起三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项目三期及麻续各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ZU起四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办理川地出让手续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五)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按照市场评佔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rti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屮 心和在深圳市注册且执业范I韦I为广东省或全国的土地评估市场屮介机构(以下简称“市场机 构”)按照同等规划分别进行评佔,地价金额按照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屮心评估结果和市场 机构评估结果平均值的85%计收。其屮,市场机构评估结果应当按照3家市场机构评估值 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评估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规划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