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中毒( 重伤),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3 )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4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 )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2 )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3 )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4 )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重伤)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 )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 )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总体响应 I 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组织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 统一实施应急处置, 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