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
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
秘书及其下属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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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市规则》第 条或第 条标准的,
适用 条或 条的规定。
已按照《上市规则》第 条或第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
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
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董事会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