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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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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448825550 2014/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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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6-08-30
执行日期:
法规内容: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