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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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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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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2009 年 12月 30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 0年1月21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80 号公布自 201 0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促进林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除治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 园林)、交通运输、民政、科技、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电力、通信、邮政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松林资源分布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 制定松林更新改造计划, 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松林更新改造计划,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松林对松材线虫病的抵御能力。禁止使用带有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八条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防止疫情的传入和传播。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单位和个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应当向调出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单位和个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之日起五日内将植物检疫材料报调入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备案。调入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可以对调运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方可使用。单位和个人跨省级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从事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 在林区修建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 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 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的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 并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松木材料的清理、除害处理、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九连山等重点预防区的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措施,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九连山等重点预防区。第十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市场、风景名胜区、林地、仓库、建设工地、木材经营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