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
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农民不得不面临房屋被征收的 现状。由此,各种关于宅基地被征收没有得到合理补偿而造 成惨案的报道就从未间断过。所以完善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标准是当务之急。出于对村民私人财产权保障方面的关 注,本文着重论述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争议问题。
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的现状
我国当下没有针对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标 准统一的管理条例,相关法律只散见于《土地管理法》,或 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宅基地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也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即具体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还需根据地域的划分 参见各地方的立法。由于该条款规定的太笼统,许多省、自 治区又直接授权区、县政府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以至于不但 各个省份的补偿标准大不相同,一省内的各城市、一市内各 区的标准都大相径庭,从而导致征收中的各种矛盾浮现。
就拿浙江省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实际,浙江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6年批准了《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 地房屋拆迁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建 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 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而镇海区政府根据宁波 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各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和具 体实施意见,于2007年制定的《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 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被拆迁人选择货币 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被拆合法房屋超过250 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货币补偿金额二被拆房屋重置价格❷成 新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❷250平方米)。在此基础上,钢混、 砖混结构的,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一百的比例,其他结构的, 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二百的比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而与镇海毗邻的北仑对此规定是被拆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超过可货币安置面积部分不予安置,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 合成新再根据不同的街道再增加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但各 街道钢混、砖混结构的增加的比例都超过110%,由此可见, 由于实施细则不统一导致即使临近的两个地区其标准也相 差甚远。
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课题组2011年8月3日至7日在镇海庄市针对宅 基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在收回
的186问卷中除去8份无效问卷外,接近69%的被拆迁户认 为在需要补偿的房屋面积的认定上没有太大的问题,主要问 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分别涉及到宅基地上房 屋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以及补偿标准适用范围等内容。
补偿标准具体内容之 商品住宅平均指导价与市 场价差距较大
从房屋依附于宅基地角度看,征收房屋主要是为了征收 宅基地,征收补偿也主要是对宅基地的补偿,对其上的房屋 也就只是一种损害赔偿,从这种意义上看,对房屋的补偿按 照重置价格或者成本价当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简易方法。可 是这种损害赔偿的补偿方式远远没有弥补由于征收房屋而 对村民造成的损失。现实中村民的房屋不仅具有表面上可以 看到的这些类似提供居所等保障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