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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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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06月18日 15时29分 908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工商行政
 “个体工商户”
 “定期定额”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345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办法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指税务所、不设所的分局,下同)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一)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而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双定户,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同时,责令其依法建立健全帐簿。
  第四条 核定定额的审批权限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营业额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执行;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带征,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等因素,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第五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并成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定期定额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六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督促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建帐。
  第八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
第二章 核定定额方法
  第九条 核定定额原则上实行“成本费用核定法“,即以主要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该方法如果不能准确核定定额的,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三)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四)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五)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对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应采用同一种核定方法。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成本费用核定法“,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主要成本和费用的基础上,确定其每月应纳税营业额或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核定月应纳税营业额=上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新开业户为预估数)/(1-应税所得率)
  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上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新开业户为预估数)/(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