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文档名称:

全省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安排意见.doc

格式:doc   页数:15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全省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安排意见.doc

上传人:syx126 2014/6/1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全省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安排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省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经营项目计划安排意见
根据《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3〕197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3〕190号,)、《财政部关于安排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财发〔2013〕3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3]22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总体部署,提出我省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以“一县一业”和出口创汇企业为重点,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我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 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以设施农业、畜牧水产(滩涂和淡水)养殖、经济林等为主的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龙头企业除种苗、种畜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外,以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为主。
省政府确定的“一县一业”项目和出口创汇企业申报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建设。
2.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三、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四、主要政策
1. 一般产业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下达的2014年一般产业化项目资金, 80%以上用于扶持财政补助项目,20%以下用于扶持贷款贴息项目。用于安排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60%以上(含)用于扶持龙头企业;40%以下(含)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2014年试点性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500万元至800万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300万元至500万元。
3. 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其中,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4. 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贴息范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1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3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项目连续贴息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5. 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
(4)截止到2013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合作项目除外),不在2014年申报范围。
(5)已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6)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2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