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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问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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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问责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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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问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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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安市医德医风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医德医风建设, 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 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第三条医德医风问责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实事求是、罚责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 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医德医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问责。第二章问责的方式、情形及适用第五条医德医风问责的方式: (一) 责令限期整改;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诫勉谈话; (五) 依法暂停执业资格; (六) 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七) 责令辞职; (八) 免职。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 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收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建议有关任命机关予以职务调整。(一)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无医嘱收费; (二) 不按规定收取药品费用; (三) 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四) 将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五) 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六) 属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私自收费。第七条对于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当事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并建议有关任命机关予以职务调整。(一) 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集体观念不强, 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 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 利用工作之便, 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等谋取私利的; (四)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 (五) 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的; (六)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磁能; (七) 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 (八)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九) 违反规定滥开检查单或开单提成的; (十) 利用职务之便, 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个人) 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 个人) 治疗、购买药品收取回扣、提成的。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较重的, 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并建议有关任命机关予以职务调整。(一) 违反《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不上网集中采购药品; (二) 医疗机构使用非上网药品或者违规采购省药采联办要求停止采购的药品; (三) 政府举办的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