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望政办发〔〕5号
望城區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印发《〈望城區征地赔偿安置措施〉
实施细则》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直各相关单位:
《〈望城區征地赔偿安置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區人民政府审定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望城區征地赔偿安置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望城區征地赔偿安置措施》(望政发〔〕11号),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征地赔偿安置, 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全部土地而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它权利人进行赔偿安置行为。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征地赔偿安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成立征地赔偿安置领导小组, 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 分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 分管国土、 住房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城镇计划、 公安工作副县长为副组长, 县国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保障局、 城镇计划局、 公安局、 监察局、 民政局、 财政局、 城镇建设局、 计生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为组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地点设在望城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地办”)。
第四条 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征地拆迁赔偿安置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将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评。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拟征农民集体全部土地时,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 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 由拆迁责任单位申请, 县国土局在拟征地所在乡(镇)、 村(小区)、 组公布预征地公告。
第六条 征地方案依法同意后, 县征地办确定征地公告, 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在被征地所在乡(镇)、 村(小区)、 组公布, 组织安排各职能单位开展征地赔偿安置工作, 并书面通知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征地公告要求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 分户、 工商登记和房屋改(扩)建、 抵押、 租赁、 转让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征地公告公布后, 县征地办组织县国土局、 城镇计划局、 公安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拆迁主体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县国土局办理征地赔偿登记, 并在调查中会同相关部门收回房屋相关证件。 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它权利人确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或其它权利人未在要求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或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 确定, 其赔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由项目拆迁责任单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给予公告, 并设置举报电话, 接收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对征拆安置资金实施专账管理, 开设“望城县土地收益及征地赔偿安置资金专户”; 对资金预算和拨付进行审核, 规范审批步骤;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依据拆迁进度对资金进行合理调度和安排。
第八条 县国土局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调查核实结果和同意征地方案, 以被征土地全部权人为相对人, 拟订征地赔偿安置方案,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社保方案, 县公安局拟订转户方案。 以上方案由县征地办审核汇总后, 在被征地所在乡(镇)、 村(小区)、 组公布, 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它权利人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 应该组织听证。
第九条 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 县国土局在被征地所在乡(镇)、 村(小区)、 组公布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项目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将审定征地拆迁赔偿数据、 费用在被拆迁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公告, 组织实施拆迁赔偿安置工作。
第十条 公布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且足额支付征地赔偿费用后, 被征地者在要求期限内没有腾地, 县国土局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 到期拒不腾地, 县国土局依程序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三章                                                     征地赔偿安置
 
第十一条 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要求, 未经依法征用、 征收国营农场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 征地时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公布后, 赔偿和安置资金按县人民政府审定方案支付。
第十三条 征地赔偿费标准,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公布湖南省征地赔偿标准通知》(湘政发〔〕4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实施征地赔偿标准通知》(长政函〔〕96号)要求实施, 并依据省人民政府要求按区域(片)划分为四类: 一类为丁字镇、 高塘岭镇、 星城镇、 黄金镇; 二类为白箬铺镇、 乌山镇; 三类为铜官镇、 桥驿镇、 茶亭镇、 东城镇; 四类为乔口镇、 靖港镇、 格塘乡、 新康乡(具体征地赔偿标准见附件1)。
社保资金按征地赔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