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修订对照表
(会审后修改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标准
修改后标准
1 总则
1 总则(不变)
2 术语
2 术语和定义
城镇燃气
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城镇燃气
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燃气经营企业
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经营企业的总称。
管道燃气经营
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包括管道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
管道燃气经营
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包括管道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
原标准
修改后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
瓶装燃气经营
以钢瓶方式经营燃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燃气经营。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
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经营
由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站向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的燃气经营。
燃气器具
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为用户提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服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为用户提供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服务。
燃气服务
为满足用户使用燃气的需要,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气及相关服务活动。
服务窗口
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办事处(点)、用户服务中心、维修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船舶)加气站等。
上门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人员到用户燃气使用场所提供的服务活动。
原标准
修改后标准
通气
将管道燃气引入室燃气计量表前的控制总阀。
通气
将管道燃气引至燃气计量表前或室控制总阀的作业。
燃气器具前压力:
用户使用燃气时,在其燃烧器具入口处测得的运行压力。
基表
具有基础计量功能、直接显示用气量原始数据且与其他附加功能分离的计量器具。
钢瓶充装量
钢瓶充装的燃气重量。
液化石油气残液
在用户室环境温度下,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残存且不再气化的烃类物质和其他杂质。
3 管道燃气经营
3 管道燃气经营
3.1 发展用户
发展用户
企业应制订年度用户发展计划,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应制定发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
企业应制定发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
原标准
修改后标准
企业应在特许经营围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发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
企业应在特许经营围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发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
对用户的用气申请,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应与用气申请者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工程期限。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用气申请,企业必须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对用户的用气申请,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用气申请,企业必须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对具备安装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以及非居民用户,企业应与开发商或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提供下列安装服务:
1 收到第一笔工程预付款后,立即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2 当施工图审查合格、且已收到用户支付的80%工程款后的10个工作日应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
3 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用户已付清工程余款后的10个工作日户外管应通气。
对具备安装条件的零散用户,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安装并通气。
新建住宅的居民用户,企业在接到用户通气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应派员上门通气。
原标准
修改后标准
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发放用户证(卡)。供用气合同格式文本应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