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星 2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白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星 10
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 13
第五章土地复星激励措施 16
第六章十•地复星监督管理 17
第七章法律责任 18
第八章 附则 20
第一章总则
第…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 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 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
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T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 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 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 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 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 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 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 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 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 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屮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 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11-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I 部I、J 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釆矿许可 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 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 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 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冃,以及由省级 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报告书。其他项冃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 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冃,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
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 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 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 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 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 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 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星耳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 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 法规定要求;
(五) 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 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O 土地复垦方案审 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 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 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 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 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