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一章印花税法和契税法第一节印花税法印花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印花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印花税法的基本规范,是 1988 年 8月 6 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一、印花税基本原理(一)印花税的概念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 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印花税最早产生于 1624 年的荷兰,现在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旧中国, 在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也先后颁布过《印花税法》,开征过印花税。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1950 年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 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印花税; 195 8 年简化税制时,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不再单设税种征收,直至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 我国的商品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 国家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书立、领受各种经济凭证已成为普遍现象, 重新开征印花税不仅是必要的,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因此,国务院于 198 8 年 8 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卞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自同年 10月 1 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印花税的征收在规范书立、领受经济凭证行为方面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二)印花税的特点 1. 征税范围广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 其征税范围十分广泛,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涉及的应税行为广泛, 包括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经济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 二是涉及的应税凭证范围广泛, 包括各类经济合同、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 这些凭证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地使用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日益完善, 印花税的应税行为和应税凭证将会越来越普遍,征税范围也会更加广阔。 2. 税负从轻印花税税负较轻,主要表现在其税率或税额明显低于其他税种, 最低比例税率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一般都为万分之几或千分之几;定额税率是每件应税凭证 5 元。 3. 自行贴花纳税印花税的纳税方法完全不同于其他税种, 它釆取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自行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的纳税方法。 4. 多缴不退不抵印花税条例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这与其他税种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缴的规定也不相同。二、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和个人, 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上述单位和个人, 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 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1. 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 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各类合同, 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称合同, 是指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所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有关合同的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2. 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 3. 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所谓立账簿人, 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例如, 企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 设立了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纳税人。 4. 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领受人, 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例如, 某人因其发明创造, 经申请依法取得国家专利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该人即为纳税人。 5. 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 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