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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课程学期论文
姓名: 景铭
班级:0110414
学号:011041420
《对信用证问题的认识》
1. 信用证结算问题综述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概述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也就是说,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他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信用。具体来讲,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UCP600第二条对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期中,承付是指: 
1、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2、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3、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汇票到期日付款。
 4、如果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并对议付行进行偿付。
2. 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文件 。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不同于托收、电汇等方式,它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不是商业信用。信用证开出即表明了银行的付款承诺,这种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即满足开出的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了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遵从UCP600第4条a款规定,因此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所以,一旦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就可以直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要求付款。信用证各当事人在处理业务纠纷时,是以信用证本身的条款规定为依据的,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因此,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3、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由此可见,信用证的主要作用是银行提供付款保证和资金融通,以促进买卖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银行并不直接参与货物的买卖过程,而且也不可能去查验核实各项交易的详细情况。银行只负责审慎查核所提交的单据,确认它在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从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不管交易事实如何。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可见,信用证交易与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即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
(三)信用证的分类和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①跟单K ""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