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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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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邑县廷生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增加成员收入, 促进本社发展,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郭廷生等5 人发起,于 201 3年5月3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临邑县廷生种植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100 万元. 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社员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郭廷生 20 万元货币 20% 刘连东 20 万元货币 20% 郭廷章 20 万元货币 20% 杜海勇 20 万元货币 20% 杜海勇 20 万元货币 20% 本社法定代表人: 郭廷生。本社住所: 临邑县兴隆镇小尤陈村, 邮政编码: 251505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地位平等, 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 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主要业务内容是: 粮食种植、销售,粮食种植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为社员提供植物保护和喷洒农药及信息服务。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 公积金, 国家财政补助, 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享有占有, 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 按照成员的出资, 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接受县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 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 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 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百。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 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 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 参加成员大会( 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下同), 并享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 技术, 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 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 查阅本社章程, 成员名册, 成员大会记录, 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 批评和建议, 进行监督; (七) 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八)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 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 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 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 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 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 支持理事长, 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 维护本社利益, 爱护本社的设施, 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 接受本社技术指导, 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 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 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 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 按规定承担亏损。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 死亡的;(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 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 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 在该会计年度三月内( 不应超过三个月), 退还记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