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转发《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 2014 年编制)的通知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要“积极稳妥从广度
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任务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建筑
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应对勘
察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准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已于
2014 年 5 月初步拟定了《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2014 年编制)征求大家的意见。
由于该《收费标准》今后将作为行业收费指导的重要
文件,与大家息息相关,现将该《收费标准》转发给各位领
导,望大家高度重视,仔细阅读,并于 7 月 11 日 18 时前将相关
意见和建议(比如收费标准的操作可行性、有无缺项
漏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生产经营部汇总。
生产经营管理部
2014 年 7 月 8 日
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2014 年编制
(试行)
( 5 月 8 日定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一总则
设计收费原则
为了维护 建筑设计 市场秩序 ,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标准。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
筑设计收费。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本收费标准,维护正常的 价格 秩序。
建筑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
中采用本收费标准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 或其它科技成果, 或显著 提高 了建设项目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设计 ,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50% 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设计人承接建筑设计时,发包人有权利了解有关服务
项目、服务内容、 服务工期、 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
建筑设计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 1)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额的 20%
作为定金;
2)实施方案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 10% ;
3)初步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 20% ;
4)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 40% ;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 10% ;
注:如果发包人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留有尾
款,其比例不应超过合同额的 5% 。 该尾款应在工程竣工设
计验收时结清。如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停工,应在停工 1 年内
将尾款支付给设计人。预留和支付尾款应在合同中注明。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
术质量标准 和设计深度规定 ,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 和服务
等要求。建筑设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设计人应当返工。
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建筑设计费。
由于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