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节
北洋时期的行政司法
讲述提纲
一、宪法
二、行政制度
三、司法
四、思考题
五、参考书目
一、宪法
1、1913年《天坛宪草》,明确规定了司法、立法、行政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但也给了总统不少特权。
2、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中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第一,严格按照三权分立的政体框架,明确规定了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大总统并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和法院行使司法权,并严格界定了三权的划分及职权范围。
第二,按照三权制衡原则,不仅强调分权,更注重三权之间的制约,以此保证司法权在独立行使过程中不被立法和行政权所干扰。
第三,在强调司法权独立的专属性前提下,把法院的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法官独立审判相结合,第一次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第四,宪法在考虑实行地方自治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司法权在地方层面的实现问题。
二、行政制度
1、中央行政制度
2、地方行政制度
1、中央行政制度
总统+九部总统+国务院+各部总统+政事堂+各
(南京时期) (袁初期) (袁后期)
大元帅+国务院+总理临时执政+各部总统+国务院+各部
(北京军政府) (北京临时政府) (皖直政府)
2、地方行政制度
省级: 都督(军民兼管) 民政长巡按使省长
1911 1913初
道: 观察使道尹(1914-1924)
县: 1913将直属地方的府、厅、州一律改称为县。
三、司法
1、刑律与民法
2、审判制度
3、检察制度
4、律师制度
市民社会
原来指古希腊的城邦社会,后来专指不受权力控制的具有自由平等地位的个体的一种社会状态。
民法与刑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是在权利平等与自治原则上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的法律。它采取的是自行调节方式,属于私法的范畴。
刑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或社会与私人之间的关系,是对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法律。采取的是强制判刑等方式。属于公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