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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双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暂定名号,实际以协议上主要经营地址为准)”,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门店的经营宗旨: 。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门店名号、主要经营地址:
。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转账到 名下银行卡上并由其保管,但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仅限于使用在合伙经营门店项目上,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支付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门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经营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