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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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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适用范围
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016— 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 号令)、《农村设计规范》( GB 50039-2010)。
第二章 分区与布局
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x12m。
第三章 建筑物
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
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 房不限,多层厂房 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面积:单层厂房 8000 ㎡,多层厂房 4000 ㎡;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 2 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 3000 ㎡,多层厂房 2000 ㎡。
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倍。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4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6m;
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5000 ㎡,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3000 ㎡,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安全出口不得少于 2 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丙类一、二级单层厂房 80m,多层厂房 60m。
猪舍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猪舍( 棚) 距隔离围墙 ( 隔离带) 不少于 5 米。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 长度、面积:1 层最大允许长度 100m,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200
㎡; 2 层最大允许长度 80m,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900 ㎡。
厨房的墙面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章 消防设施
猪场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具备条件的猪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备条件的猪场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