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 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 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及期限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
(以下简称“公司”)。
合作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三条 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 出资总额为: 伍万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38%; 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32%;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32%。
第四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 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 20%留作公司的扩展资金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特别协议:入伙后三年内不得退伙。三年后依照以下办法: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
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 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d 合伙人退伙后三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 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 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 知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