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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要忘了融资租赁合同要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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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要忘了融资租赁合同要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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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纳税人不要忘了融资租赁合同要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近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 128 号) 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 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 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对于企业融资租赁房产这种特殊形式的租赁, 应该计算缴纳哪些税?在进行涉税账务处理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融资租赁房产税计税依据以会计规定为准《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余值, 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 后的余值。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2008 年 12月 2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 152 号) 明确规定,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 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 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财会〔 2006 〕3号) 第十一条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 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租赁期开始日, 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财税〔 2009 〕 128 号文件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 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在实际工作中, 财务人员如何计算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综合上述规定,笔者用一实例来加以详细说明。甲公司 2009 年 11 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10 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 1500 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 1200 万元。该生产车间公允价值为 1400 万元。则该生产车间会计入账价值为 1200 万元,即房产原值为 1200 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 840 万元[1200 ×(1- 30% )]。融资租赁房产的所得税计税基础与会计规定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而会计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 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