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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2劳动争议解释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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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2劳动争议解释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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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
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
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
5-2劳动争议解释二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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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5-2劳动争议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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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
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
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
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
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
知除外。
5-2劳动争议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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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
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
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
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
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
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2劳动争议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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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六条
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
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
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2劳动争议解释二
2021/1/14
5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