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森林资源及其产出
(一)、森林
1、森林的概念:
(1)、生物学概念
a、森林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集中的乔木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从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的总体。
b、中国林业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中国森林》第一卷在绪论中指出,森林是由树木为主体所组成的地表生物群落,森林中不仅有各种乔木、灌木、草本、藤本、附生、寄生植物以及有苔藓、地衣类植物生长,而且还有依靠森林植物为生的各种昆虫、鸟类、兽类动物,也有依靠动物为生的一些食肉动物以及许许多多依靠森林中死有机体为生的细菌、真菌等一些腐生的分解者生存。
c、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的《林学概论》指出,森林是以乔木为主体,包括灌木、草本植物以及其他生物在内,占有相当大的空间,密集生长,并能显著影响周围环境的一种生物群落。
(2)、法律概念——法律意义上的“森林”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并于198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森林法》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森林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至今有效。但目前我国《森林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森林”的内涵。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这似乎指明了森林的范围,可这并不是森林的内涵,而且对森林范围的界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例如很多人主张森林包括灌木林。此外,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条款的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森林是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2)的概念恰恰相反,即森林的外延等于或大于森林资源的外延。
当前,我国对界定法律上的“森林”具有指导意义的林业规范性法律文件除了上面提到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外,还有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1995)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造林技术规程》对于造林检查验收的规定,,才按片林统计,而且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在4米(灌木3米)以上,,方可按面积统计。这实际上指明了在界定“森林”时,应考虑面积、行数、带宽等条件。《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由于森林附着于林地,因此法律法规对林地郁闭度的要求,同样应适用于森林,所以在界定“森林”时还应考虑郁闭度。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总结林业工作经验,在其《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一文中指出,,,就地生长高度达到2米以上(含2米)的以树木为主的生物群落,包括天然林与人工幼林,符合这一标准的竹林,以及特别规定的灌木林,行数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小于等于4米或冠幅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的林带。这一定义不仅对面积、行数、带宽、郁闭度等提出了要求,而且对于高度等也提出了标准。由于界定法律意义上的“森林”,因此应以《造林技术规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林业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只有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森林”,即应满足《造林技术规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森林面积、行数、带宽和郁闭度的要求。当然,法律意义上的“森林”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业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被适时修改,法律对“森林”的界定会发生变化,因而法律意义上的“森林”也会随之改变。例如1986年颁布实施、现已废止的《森林法实施细则》曾对“森林”,而目前《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学者和林业工作者对于“森林”概念的探索不是毫无意义的,对于其合理成分,林业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适时吸收,将其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森林”内涵,使法律意义上的“森林”更能反映当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目前,我国正在积极修改《造林技术规程》,随着修改后《造林技术规程》的颁布,法律意义上的“森林”内涵将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2、森林资源
(1)、资源
a、概念:是“对人类生产、生活有特定用途或有价值的所有组分的集合”,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科技资源、时间资源、空间资源、社全资源等。资源的外延随科学技术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