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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费商品安全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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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费商品安全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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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般消費商品安全法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及其章名
第一條 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要求,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一、本條揭示本法之立法精神與目的。
二、本法對於商品之管理精神,係以確保商品之安全性,以同時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及促進經濟發展的雙重效益。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品安全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本條揭示本法之主管機關,並規定由主管機關指定專責機關辦理商品安全業務。
第三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應確保其安全性及符合主管機關(或專責機關)指定之基本安全要求。
前項確保商品之安全性,指企業經營者須採取措施,使商品不致於產生危害,或降低商品可能產生之危害至當時科技或專業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水準;但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同時符合其規定。
主管機關(或專責機關)得按商品之種類或範圍,指定其應符合之參考安全要求。
一、本條重申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精神,揭示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產製、輸入、銷售或提供商品之安全性。
二、參考歐盟各國對於商品安全之要求,凡符合相關指令之商品僅能推定其具有安全性,倘事後有事證證明其不安全,即應認為係不安全商品,而鑑於商品種類龐雜,其安全要求常隨科技及專業發展與時俱進,故關於商品之安全性,於第二項規定為不產生危害或降低危害至當時科技或專業可合理期待之水準。
三、本法為促使企業經營者有效掌握商品安全資訊,協助業者更具體瞭解現有相關商品安全指令、標準或技術法規,進而依循產製、輸入或銷售符合要求之商品,本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乃參仿歐盟的參考標準精神,規定得指定基本安全要求(如商品之物性、化性、電
性…等原則性要求),並就「特定商品」指定「參考安全要求」。惟依第二項關於商品安全性之規定,商品縱符合前述安全要求,但有其他不安全之事證發生,企業經營者仍依本法規定負有相對之義務與責任。
四、有關「警告標示及記載緊急處理危險方法」等規定,屬共通性之安全要求項目之一,日後將併入本條之基本安全要求內容,併予敘明。
第四條 本法所稱商品,指供消費者以最終消費使用為目的之動產。但依商品檢驗法公告應施檢驗及有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之商品,不在此限。
一、本條揭示本法規範之商品範圍。
二、所稱「有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之商品」,不以制定有專法管理之商品為限,凡屬其他機關依職權應管理之商品,均不在本法適用之列。
第五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指以商品之生產、製造(以下簡稱產製)、輸入、銷售為營業者;其非商品之產製、輸入、銷售者,但因所營事業提供商品予消費者使用之營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
鑑於本法主要課予義務之對象為企業經營者,而商品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將被限制進入市場流通,為明確該等名詞之適用範圍,爰於本條規定相關用詞定義。
二、進入市場:指陳列、銷售、安裝或使用。
第二章  商品安全之監督、資訊之通報、檢查及公開
第二章及其章名
第六條  為確認商品之安全性,商品產製及輸入者應建立客戶抱怨資料、商品銷售流向、庫存資料及辦理相關商品自主性安全監督。
商品產製及輸入者辦理前項商品自主性安全監督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