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604
【实施日期】1999060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 0次会议于1 9 9 9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 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供应、经营、使 用和燃气器具经营及燃气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采、供工业生产用的燃气和器具以及 沼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原 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主 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 工作,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可以受其委托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工 作。
公安、工商、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做好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 高燃气事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章名】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 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和高层住宅,应按城市燃气 事业发展
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 局,应当符合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建筑工程需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以及质量监督应 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的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燃气工程建设 全过程实能监督检查,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燃气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 的安全性能。
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采用的设备、材 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和设备、材料、构配件生产、采购与供应 单位,对燃气工程建设应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燃气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紧急抢修燃气设施可能影响交 通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因施工需挖掘占道的,应 事先到当地市政、公安机关办理挖掘占道手续;施工或者抢修时, 应设置施工标志,对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 的,应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管道燃气工 程施工安装。 【章名】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向社会供应燃气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省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 方可从
事燃气经营活动。
(-)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有符合国家规范的固定经营场所及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