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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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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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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 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土地使用 手续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1) O
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 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
(二) 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內核定建设用
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 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一) 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 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 划条件;
(二)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进行出让;
(三) 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 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
(一) 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二) 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 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四) 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如涉及到调整变更 的,应依法先行对规划进行修改,再依据修改后 的规划调整确定。
第八条调整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內容,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 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 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起 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以
及未按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级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 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1:
湖 南 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规(地〕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V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十三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合城 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用地单位(个人)
用地项目名称
用地位置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建设用地符合城乡 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本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依 据。
三、 本证附图及附件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內容不得随意变更。
附2:
市、县: 编号:
湖南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个人): 盖章(签名)
项目名称:
负责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