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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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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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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贸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货品进口救济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申请产业受害之调查及进口救济之案件。
  
  前项案件产业受害之成立,指该案件货品输入数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生产量为增加,导致国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之产业,受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之虞。
  
  前项所称严重损害,指国内产业所受之显著全面性损害;所称严重损害之虞,指严重损害尚未发生,但明显即将发生。
  
  第 3 条
  
  国内产业有无受严重损害之认定,应综合考量该案件进口货品之绝对增加数量及比率,及其与国内生产量比较之相对增加数量及比率,并考量国内受害产业之下列因素及其变动情况:
  
  一市场占有率。
  
  二销售情况。
  
  三生产量。
  
  四生产力。
  
  五产能利用率。
  
  六利润及损失。
  
  七就业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国内产业有无受严重损害之虞之认定,除考虑前项因素之变动趋势外,应同时考虑主要出口国之产能及出口能力,衡量该产业是否将因不采取救济措施而将受严重之损害。
  
  经济部于进行前二项之认定时,对于调查所得之证据或资料均应予以考量,如发现与进口无关之因素所造成之损害,应予排除。
  
  第 4 条
  
  经经济部依本办法认定产业受害成立之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得采下列救济措施:
  
  一调整关税。
  
  二设定输入配额。
  
  三提供融资保证、技术研发补助,辅导转业、职业训练或其他调整措施或协助。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措施,不得同时采行。
  
  第一项第一款措施,经济部应通知财政部依关税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款措施,经济部得就相关事宜与出口国订定执行协定;第三款有关农产品之救济措施,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办理,其他救济措施,由经济部会同有关机关办理。
  
  第 5 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产业,指国内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之生产者,其总生产量经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认定占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主要部分者。
  
  本办法所称相同产品,指具有相同特性且由相同物质所构成之货品;所称直接竞争产品,指该货品特性或构成物质虽有差异,其在使用目的及商业竞争上具有直接替代性之货品。
  
  第 6 条
  
  货品进口救济案件,经济部得依有关主管机关、受害国内产业、受害国内产业所属公会或相关团体之申请,交由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 7 条
  
  委员会会议之决议,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者外,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第 8 条
  
  申请人提出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应检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并检附相关资料,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