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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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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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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 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 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含义]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 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保养,维护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及绿化养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 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条[收费方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 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 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 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 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 费方式。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 的收费方式和物业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实行 政府指导价,别墅、非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或按照《珠海市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 行业主大会职责的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酬金比例或 酬金数额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 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 型及服务内容制定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市政 府批准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 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应当进行成本 监审。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标准范围内 与业主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确定,并报所在地的区价格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超出政府指导价处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的,经专有部 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 上的业主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 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 使用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 行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 导价范围内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报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物业销售或建设 单位交付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 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 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并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包干制与酬金制]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 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 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构成]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 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 费等;
(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三)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A)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共用部位或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物业共用 部位或共用设號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 修资金或一事一筹方式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