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1年注册税务师辅导
第2篇第3章讲义
本章是非关键章,历年考试分数较少。关键掌握债分类、债担保基础原理,债保全、转移和消亡。
本章近三年考点归纳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单项选择题
税收撤销权(内容已删除)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单项选择题
债移转情形
多项选择题
债移转情形
综合分析题
本章近三年考试分数统计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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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概述
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财产性法律关系。债关系包含协议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妥得利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发权利义务关系等。
债要素包含债主体、债内容、债客体(也称“标”)。债主体是指参与债关系当事人,债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债标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事物。
(1)依债发生原因所作分类
①协议。②缔约上过失。③单独行为。④侵权行为。⑤无因管理。⑥不妥得利。⑦其它。
(2)其它分类
①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债。法定之债是指债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要求债。
②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③单一人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人之债是指债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关系中,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债。
④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根据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债;连带之债是指当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推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推行义务,而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亡债。
⑤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标只有一个,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推行;选择之债是指债标有数种,当事人能够选择其中之一为推行标。
⑥主债和从债。
【例题·多选题】甲和农机企业签署一份购置一台拖拉机协议。甲和农机企业发生了债关系,从性质上讲,该债属于( )。
[答疑编号12203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
解析:这是意定之债(协议之债),单一人之债、简单之债。
第二节 债保全和担保
债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预防因债务人财产不妥降低给债权人债权带来危害,许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民事行为法律制度。债保全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手写板图示2031_02文字描述
 
 
甲和乙签署了100万买卖协议,甲已经向乙推行了交货义务,乙没有根据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同时乙对丙享受80万到期债权,不过乙迟迟没有向丙索要。从而造成乙无法清偿对甲债务。此时甲能够以自己名义代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清偿80万债务。此时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是第三人。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代位权事实成立,法院支持甲请求。诉讼费用由丙负担,丙向甲支付80万,从而丙和乙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亡,甲和乙之间80万债权债务关系消亡。
 
 
 
 
手写板图示2031_03文字描述
 
 
甲和乙签署100万买卖协议,甲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没有根据约定期限向甲支付货款。乙将自己财产无偿赠予给丙,此时甲能够向法院申请撤销乙赠和行为。在这个诉讼中,甲是原告,乙是被告,丙是第三人,假如法院审理认为撤销权事实成立,支持甲主张,撤销乙赠和行为,丙负有将财产返还义务。甲行使撤销权必需费用由乙负担。
 
 
 
(1)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受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能够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之权。
代位权形成条件
①债务人享受对第三人权利;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拖延;③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必需。
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正当。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债权已到期。④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