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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docx

上传人:薇薇安 2021/1/18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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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期货业务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交易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八条 会员须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三章 存管银行
第九条 存管银行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经交易所
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存管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 存管银行的义务:
(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根据交易所要求对会员保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
(五)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六)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七)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八)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保证金
第一节 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会员须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