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一系列国家、建设部、自治区、银川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立公司董事长领导下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 即董事长(总经理) →安全部室→分公司、或项目部。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管理和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主要的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分公司经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对本分公司、、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建立本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并形成文字说明。第七条分公司经理、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责任考核办法, 并规定期限考核、奖罚。考核结果应有记录。第八条公司各级人员、职能部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主管生产副经理组织实施。第九条安全对下属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组织检查与考核。第三章安全检查制度第十条由主管生产副经理组织职能部门于每月 27 日左右对公司的在建工程、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第十一条安全部室、材料设备部室对在建工程进行不定期的经常性检查。对于日常检查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限期整改。第十二条收到隐患整改通知单的部门或项目部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在要求的期限内) 予以改正或者解决。并将书面整改结果送回签发部门。第十三条收到书面整改报告的安全部室或材料设备部室进行落实检查。第十四条分公司、项目部应建立针对本部门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形式分经常性、定期性、突击性、专业性和节假日季节性等形式。第十六条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要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有关上级领导部门来工地检查中下达的隐患通知书,必须如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到上级签发部门。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地遵守安全法规、规程及政策,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 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四) 企业特殊工程( 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 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第二十条新进入公司、或施工现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分公司) 、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一条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分公司、项目部教育的内容:分公司、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班组教育内容:本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刨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第二十二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 分公司、项目部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第二十三条,分公司、项目部在对新工人进行二级教育后,通知公司安全部室, 由安全部室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进行过三级教育的工人必须本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