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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XX年第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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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XX年第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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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XX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XX年第3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已于XX年3月12日经第3次 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OO七年四月^一日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 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 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 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 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 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 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 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 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 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 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 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 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 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 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 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四) 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 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 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A)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 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 或者阻碍。
第六条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 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 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 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 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 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 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
书;
(二)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编制可行性研尤报告;
(三)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 件;
(四)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件;
(五) 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 标;
(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 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 的各项工作;
(九) 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 交手续。
第十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 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二) 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
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 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 计文件;
(五)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件;
(六) 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 标;
(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 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 的各项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 交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 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