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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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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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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 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 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 内计量检定人员实能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 程度;
(二) 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 目工作经历;
(三) 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 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 能;
(五) 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资格申请书;
(二) 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 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 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 核和许可。
第十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 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 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 《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 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 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德: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爲;;际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 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