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2002]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文 号】国质检锅[2003]358号
【颁布日期】2002-12-13
【实施日期】2003-04-01
【标 题】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液压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液压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液压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液压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液压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液压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液压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参照国际有关先进标准以及《液压电梯》(JG5071—1996)、《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的规定。如发布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液压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液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液压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
(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