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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稿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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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稿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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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稿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乡镇法律服务收费行为,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4 号《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标准。第二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助, 实行方便群众, 有偿服务的原则,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本标准收费。第三条收费时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费的计价形式为: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收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时间长短、标的额大小、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不得私自收费。第五条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 非财产纠纷, 每件收费 100 元至 300 元;(原为 10 元至 15 元) (二)对涉及财产的案件, 除收取 100-300 元的基础服务费外, 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原为委托代理诉讼, 非诉讼,按争议价额或金额收费) 1、标的额不满千元的,收费 30 元至 50 元; 2、标的额 1 万元以下的,按标的额 5% 收费; 3、标的额 万元至 10 万元的,按 3%— 4% 收费; 4、标的额 万元至 50 万元的,按 2%— 3% 收费; 5、标的额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按 2% 收费; 6、标的额 1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 收费。第六条乡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费由纠纷当事人预交。调解达成协议的, 调解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 双方均有过错的, 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 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 酌情退还部分或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第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单的法律咨询不收费; 解答比较复杂,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每件收费 10-30 元(新增加);涉及财产关系,并提供相关资料法律咨询,每件收费 30 元至 50 元(原为 20 元至 30 元)。第八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 一般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 20 元至 50元( 原为 20 元); (二) 分单、遗嘱、赠与或其它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 30 元至 60 元(原为 50 元); (三) 各类诉状, 每件收费 50 元至 100 元( 原为 30元至 50 元); (四) 合同、协议等, 每件收费 100 元至 150 元(原为 50 元至 100 元)。第九条代理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按下列标准收取代理费: (一) 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每件收费 100 元至 300 元( 原为 200 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 按第五条第(三)项收费; (二) 代理行政案件每件收费 200-600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案件, 还应按照第五条第(三) 项标的额比例另行收费;(新增加) (三)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 、鉴定费; 2 、案件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原为异地(省外) 调查所需差旅费) 3 、诉讼代理过程中应由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条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由聘请与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