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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
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的管理,规范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以下简称“早期发展机构”)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0-3岁早期发展服务的机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早期发展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内早期发展机构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举办早期发展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以及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举办早期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具备早期发展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早期发展机构注册程序。
(一)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目的、机构名称、机构地址、举办者、负责人、服务对象、举办形式和规模,并填写《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登记注册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3、拟任主要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
4、拟办早期发展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及复印件);
5、拟办早期发展机构的场地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国家正式指定环境监测部门对环境检测的报告。开设餐点的早期发展机构须提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7、符合法规的拟办早期发展机构章程和发展规划。
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收到举办者齐备的申请材料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举办资质进行审查,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2、对符合规定条件、准予登记注册的机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登记注册证》,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由申请人到相应区(县)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5、审批机关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审批机关做出批准注册登记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批准决定书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批准注册登记的0-3岁早期发展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相关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1、举办早期发展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2、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