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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合肥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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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合肥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doc

上传人:精品小课件 2021/1/20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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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合肥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
合肥市规划电子校核技术标准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规划审批部门办案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和高效性,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城乡规划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本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施工图电子校核技术。为配合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技术规定,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按该规定执行。   
一、设计深度
总图、方案、施工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年11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规划局采用的电子校核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修规或总平面图  
1、基本要求
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
标明规划用地红线(用地界址点坐标)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道路和宅间路。小区道路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标注其道路宽度;宅间路要求绘制出路轮廓。其它类型的建筑布局,标注道路宽度。
4、公共绿地
绘制出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并标注最窄处的宽度以及与周边道路和主要建构筑物间的间距。如果其上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5、室外车场
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停车层数大于1层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6、建筑轮廓
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概念定义
建筑外围投影轮廓指包括建筑外围所有构件的最大水平投影轮廓;
建筑基底轮廓是指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
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棚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
局部性质轮廓是指某整体搂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性空间围合,
局部性质须勾绘出封闭的多段线,并标明性质类别(如为公建要细分大类和小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和规划条件配建分类);
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虚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2)线型
上述轮廓均必须在报审图中清楚地绘制出来,其中建筑外围投影轮廓必须为粗实线,地下室基底轮廓为细虚线,其余三类为细实线。
(3)标注
轮廓中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在其相应的轮廓右上角标明。并标明对角两个角点的坐标,标明基底轮廓与道路和主要相邻建构筑物间的距离(最突出部位),当不平行时,应标注最近端和最远端距离。
(4)注意
不得将与建筑轮廓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建筑内部电梯间、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7、建筑附属
(1)阳台、雨棚,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层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须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须绘制平面轮廓,说明所处位置、层数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架空层,须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 、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否计算容积率)等。
(5)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在该建筑上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或日照等的建筑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