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成果、创新平台、人才团队对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打造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高地,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确定实施“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称“创新计划项目”)。为加强创新计划项目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计划项目是围绕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点任务进行科技创新和示范应用,并纳入省海洋与渔业厅科技管理的计划项目。
第三条 创新计划项目分为两类:
海洋类:主要包括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海岛保护与合理利用、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障服务、海洋防灾减灾、海洋执法通讯保障及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新材料、智能信息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示范应用。
渔业类:主要包括良种培育、健康养殖、水产品加工、渔业资源增殖及合理利用、海洋牧场、远洋渔业资源开发、渔船建造、休闲渔业、渔业环境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示范应用。
第四条 实施原则
(一)重点任务牵引。以全省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重点任务为牵引,以科技创新提升重点任务实施的规范性、科学性。
(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调动驻鲁科研院所、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鼓励协同创新,科技和产业资源优势互补。
(三)突出示范应用。以新技术、新理念、新模式、新产品示范应用,提升海洋管理和产业发展创新水平。
(四)注重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以创新计划项目为载体,培养一批中青年科技人员通过一线实践得到锻炼提高。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指南、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签订任务书等5项基本程序。
第六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每年根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创新需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项目采取自由申报。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新型经营主体等。
(二)应具备科技创新的科研基础条件。
(三)须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申报主体是企业的,鼓励与山东省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有较好创新基础的高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三)同一个项目不能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项目主体创新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者,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在任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发工作;
(二)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三)原则上同一年度允许申报1个项目。项目主持人为省级以上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的,根据创新需求,可申报2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驻鲁高校、科研院所、厅直单位等可直接报送。
第十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结合各地发展实际和项目创新水平择优立项。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立项评审的主要依据
(一)内容创新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及目标任务量化可考核性;
(二)项目完成后成果是否能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的应用前景,重点是形成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