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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08 年 06月 11日 15时 52分 166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廉租住房”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26 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为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 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 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立足于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平方米, 租金标准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 20% 以下, 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以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 40% 以下计算, 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二) 城镇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物价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适时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做到应保尽保; 遵循市统筹规划、市和区分级负责、各区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则。市、区应当分别建立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机制, 各区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各区负责。鼓励社会捐赠住房和资金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和购建廉租住房的资金。第六条市住房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统计、资格审查,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物配租方案,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申请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监督工作。市、区公产房管理机构承担城镇廉租住房的出租、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规划、国土、税务、物价、统计、审计、监察、房地产登记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国库专户管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八条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九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城镇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城镇廉租住房来源及管理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设、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二)符合城镇廉租住房标准的现有政府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第十一条新建城镇廉租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第十二条城镇廉租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采取划拨方式, 保证供应。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 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配套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 明确配套建设的城镇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三条新建的城镇廉租住房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的,由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承担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第十四条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第十五条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为: (一)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 50 平方米。(二)厨房、卫生间配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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