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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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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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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怀化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总则
户外广告规划与设置管理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以及移动载体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播放、投影、摆放等)的各种形式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外墙及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等相关设施和指路牌、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第四条【职能分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并负责鹤城区、经开区、高新区及中方县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其他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建、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与设置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主体】 鹤城区、经开区、高新区及中方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规划编制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八条【公益广告设置规划】 公益广告设置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市人民政府统筹固定公益广告阵地建设,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位。
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只能发布公益广告,不能用作商业用途。
第九条【公示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设置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建(构)筑物的窗户、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的,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独立跨越道路;
(二)不得违反限高规定;
(三)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
(四)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设置取得方式】 利用属于国有资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移动载体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使用权,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使用权。
通过以上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可以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内进行转让,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单位统一负责利用属于国有资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移动载体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私有设施设置取得方式】 利用私有资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