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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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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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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禹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限额以下及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限额以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保、城管、安监、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建筑违法拆除施工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
  第八条 拟采取爆破方式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拆除工程的拆除方式,并据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编制拆除工程投资估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含爆破,下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拆除。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达到规定限额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规定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实施爆破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管理要求选择爆破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企业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拆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拆除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保护工作。当被拆除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者电缆线路时,应当与管线设施产权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重新进行审核。
  属于下列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一)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
   (二)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第四章 拆除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后、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