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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国房地产税务筹划讲座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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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国房地产税务筹划讲座摘要.doc

上传人:992006838 2021/1/21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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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国房地产税务筹划讲座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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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王泽国税务讲座内容摘录
,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而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2.比如说临时聘用的售楼人员,没有签合同的有关人员,还有记者、编辑、名人等等,只要从你公司领走劳务报酬的都要依法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3.就是个人投资者,就是个人股东说白了就是个人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拿走钱,借款的形式拿走也不行,也要交税。
4.所以一定要养成事先考虑的****惯,我决策的时候考虑,我这种决策会带来什么样税收的麻烦,这是我们这一堂课最关键的地方,筹划就是要把丑话说在先,要先考虑养成这种****惯,
5.这也是我给大家多次强调的要把税务风险的控制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目标的原因之一,具有针对性。
6.要把股权投资收益所得与股权投资转让差价所得区别开。纳税筹划的要求是尽量地把股权投资转让差价所得转化为股权投资收益所得,也就是要求我们一定要先分后转四个字,
7.在借款经营和入股经营中,借款经营可以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有着明显的节税作用,有着明显的节税好处,所以应当选择借款,而不应选择入股。
8.凡是取得定金性质的,收入都要在取得时的当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9。第一,各种代收款项,没有并入营业额中一并缴纳营业税,比如代收市政配套费,代收有线电视费,代收的一些其它规费。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代收款项,应一律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请大家看一下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是什么?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因此我们缴纳营业税的依据是收到的卖房子的钱还有各种价外费用,哪些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呢?我们进一步看一下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对价位费用的解释。第十四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10.第二点,是房地产企业各种向业主赠送的礼品,没有计价缴纳营业税。比如奉送的阳台、车库、冰箱、彩电,在销售时,作为销售的一种促销方式,可能你很容易去这么做。但是,在纳税上面,确实有规定的。这些费用原则上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对这些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发生的采购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其理由是向客户的捐赠支出,属于捐赠支出,不能够在税前扣除,这在企业所得税条例里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像直接捐赠支出,就是送给你的东西,这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我们讲叫捐赠支出,也会带来营业税问题,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第二个,就是送给客户的礼品,也应当缴纳营业税。
第三个,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房地产公司以房抵土地的部分,为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合作建房当中,出土地的一方,要求开发商将开发好的商品房子来冲抵土地出让金。作为开发商来讲,建好的房子来还土地那一部分的房子,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的。有不少合作建房企业,这块税收漏掉了。我讲第三个问题存在,还不是一、两个企业存在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收到的违约金、罚款、定金等没有及时缴纳营业税,违约金和罚款,我们很多房地产企业会计误认为应当是营业收入,不应当交营业税。实际上因受让方违约,而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