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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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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岛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地方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在长岛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县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拟订全县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县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长岛县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县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工作。
第七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储备粮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收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购、代储、代轮换代销售业务。
第八条 蓬莱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县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关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 收购
第十条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跟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蓬莱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县发改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蓬莱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一条 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新粮。
第十二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三条 蓬莱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及时、足额向储备粮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蓬莱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蓬莱市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县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县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 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
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储备粮承储企业委托代储企业储存,要签定相关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 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