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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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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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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单位) 20010218( 颁布时间) 20010301( 实施时间) 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 年2月 18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 保证法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 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 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 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第七条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第八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 除中央专属立法权限范围的事项外, 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 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九条规定全省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二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十四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 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 根据代表团的要求,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五条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