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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广东省专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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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78- 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专利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和应用, 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 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 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和专利应用、保护、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 用于提高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及水平。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核心专利技术、关键专利技术, 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拥有量、专利的应用、专利产业化水平等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第十一条承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以外,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涉及专利产品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推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技术标准。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及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 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地方专利奖。第三章专利应用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应用工作, 支持符合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 对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优先立项, 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技术。第十八条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以及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提高专利技术交易服务水平,推进专利技术商品化。第二十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专利权质押、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应用。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或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专利, 省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依法决定在批准范围内推广应用, 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四章专利保护第二十三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实施其专利;明知是侵权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实施其专利; 明知是侵权行为的, 不得为其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本条第一款所称的等同的技术特征, 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