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绿色社区”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和行为规范,倡导绿色文明,提倡绿色消费,大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的社会化,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在省创建“绿色社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各市应结合实际成立“绿色社区”创建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要把开展“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纳入创建文明社区总体规划,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素质,为创建文明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条 “绿色社区”的基本条件:
1、社区居民委员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为社区工作重要议事内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管;有健全的“绿色社区”创建领导小组,有比较完整的“绿色社区”发展计划、工作思路和规范详细的“绿色社区”管理档案。
2、逐步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坚持与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结合起来,人人动手,美化家园。根据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环保纪念日,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力求做到每月有活动,全年参加活动的人次应占社区居民总人数的30%以上。
3、社区居民应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和行为规范,逐步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各种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如试行垃圾分类,自觉回收废灯管等,拒绝“白色污染”,不吃野生动物等。
4、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社区居民初步养成可持续消费的观念,少用一次性制品,提高物品的重复利用率,积极鼓励居民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倡导绿色消费。
5、整个社区环境整洁、优美、清静,可绿化面积都得到有效利用,没有违章建筑,有固定的环境宣传教育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