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道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原第六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委托规划丙级以上(含丙级)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包括规划总平面图、
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等图纸。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还应提供日照分析图。
第六条(原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
(一)旧城区居住用地为5000平方米;
(二)新城区居住用地为10000平方米;
(三)旧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2000平方米;
(四)新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4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七条(原第十一条) 建筑底层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计入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原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应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第九条( 原第十五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七层以下的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下同)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下同)的,(前括号处建议取消,与下面(三)重复),,且不得小于9米。
(二)垂直布置的:
1、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
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