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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iii).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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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iii).doc

上传人:992006838 2021/1/22 文件大小:1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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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4万
%
14万<X≤16万
8%
X>16万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 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X≤75万
7%
75万<X≤90万
8%
90万<X≤105万
10%
X>105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X≤45万
7%
45万<X≤60万
8%
60万<X≤75万
10%
X>75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四 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8万
7%
8万<X≤10万
8%
10万<X≤12万
10%
X>12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五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6万
7%
16万<X≤20万
9%
X>20万
11%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六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0万
8%
100万<X≤150万
10%
150万<X≤200万
12%
X>200万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五七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六八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表七九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