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30号)、威海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条件
第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一类及以上类别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条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四)保教费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五)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六)幼儿园依据《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费用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八)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二条 对位于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予以优先认定。
第二章 义 务
第三条 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执行全区统一招生政策。每年3月向社会公开登记报名;
第四条 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规范财务管理。
(一)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在规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二)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
(三)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机制,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核定班额的标准幼儿数进行补助。(如园内实有幼儿数少于核定班额的标准幼儿数,则按实有幼儿数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不低于500元/生·年。补助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逐步向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
第七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学前教育专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教师培训经费适当向其倾斜。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加各级评先选优。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